12.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於法定情形可以不在三十日內公布,不包括下列何者?
(A)牴觸上位規範而依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B)聲請司法院解釋
(C)地方立法機關在休會期間
(D)認為窒礙難行而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提起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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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542), C(4663), D(420), E(0) #387360
統計: A(406), B(542), C(4663), D(420), E(0) #387360
詳解 (共 5 筆)
#524625
第32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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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927
地方立法機關都已經議決完,請地方行政機關運作了,那立法機關有沒有休會,跟行政機關發不發佈就沒關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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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30
| 第 43 條 |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 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 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 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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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73
地制法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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