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A)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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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24), C(24), D(0), E(0) #329612

詳解 (共 1 筆)

#3726893
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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