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A)不課徵
(B)減半課徵
(C)按 10%課徵
(D)按 20%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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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13), C(16), D(3), E(0) #329614
統計: A(570), B(13), C(16), D(3), E(0) #329614
詳解 (共 1 筆)
#1583594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
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
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
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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