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共分為四級,下列哪一項不 屬於此四級之一?
(A)教授
(B)副教授
(C)助理教授
(D)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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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 C(91), D(1003), E(0) #222075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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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

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

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

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

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17&fl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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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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