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B)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通盤檢討變更之方式辦理
(C)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個案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D)都市計畫之個案迅行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原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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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37), C(37), D(72), E(0) #528040

詳解 (共 3 筆)

#973094

都計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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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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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573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

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

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

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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