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5%門檻條款的規定,各政黨得票比率未達5%以上者,其得票數不列入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之計算。此一規定涉及下列何種選舉原則?
(A)普通原則
(B)平等原則
(C)直接原則
(D)祕密原則
統計: A(359), B(2306), C(199), D(19), E(0) #131822
詳解 (共 9 筆)
(一)普遍選舉原則:
係基於國民主權原理,謂具有國籍之人民,均應享有選舉權,是謂選舉之普遍原則。此原則支配下,不得以階級、宗教、財產等因素限制人民選舉權,但是基於人民意志之表達,而限制年齡、禁治產者之選舉權,仍被允許。
(二)平等選舉原則精義在於: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選舉平等原則建立在一般平等原則之上,如依我國選罷法規定,政黨得票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分配不分區代表席位,此種「門檻條款」為防止國會小黨林立,增進議事效率,尚不致於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立委選舉採5%政黨門檻之規定,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也無違憲。
釋字第 721 號
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釋字第 721 號【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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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1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制憲聯盟認上述關於立委選舉之規定,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侵害平等選舉原則暨平等權、參政權之保障,有選舉無效及不分區立法委員有當選無效事由,與公民黨共同提起選舉訴訟;聲請人綠黨則為訴訟參加。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制憲聯盟及綠黨即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前揭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等規定,牴觸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7條及第129條等所彰顯之選舉平等原則,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