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 之債權亦同
(B)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
(C)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
(D)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全部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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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36), C(374), D(1221), E(0) #3413555
統計: A(117), B(136), C(374), D(1221), E(0) #3413555
詳解 (共 2 筆)
#7019522
《公司法》第 288 條之6 規定:
公司重整完畢後,對於已申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債權亦同。
股東權益依重整計畫變更或減除者,其權利消滅。
但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此而消滅。
股東權益依重整計畫變更或減除者,其權利消滅。
但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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