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61、43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32918
年份:114年
科目:信託法規
12.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其應負之責任為何?(A)無須負任何責任(B)應與該第三人負連帶責任(C)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D)應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