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之
(B)通知書上應記載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命拘提
(C)通知甲到場所使用的通知書,應由檢察官簽名
(D)合法通知甲後,無正當理由不列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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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1), C(14), D(592), E(0) #2678070

詳解 (共 3 筆)

#4652847

刑事訴訟法第71: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B:傳票,非通知書)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A:不能僅言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D:對!)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C)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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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747
(A)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
(共 4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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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記載事項(71-1):準用71,2,1-3款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71,2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小結】

通知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但是通知書的記載事項不會特別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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