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一般的刑事法院之外,不得設立特別法院用以審問處罰人民,此稱之為:
(A)訴訟經濟原則
(B)特殊法院禁止原則
(C)正當程序原則
(D)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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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416), C(905), D(116), E(0) #1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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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52
網路上尋找的解答  法定法官原則,學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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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213

釋字第 665 號

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 Prä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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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36

請問這題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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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2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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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官原則,...(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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