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少年保護事件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 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805 號解釋認為:
(A)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係對少年隱私尊重及保護
(C)與《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無違
(D)本解釋公布日起,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庭 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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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49), C(52), D(2153), E(0) #2883000

詳解 (共 5 筆)

#543714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
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
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
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
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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