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承攬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B)會同定作人申請
(C)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D)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登記機關應予駁回,不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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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1), C(60), D(1101), E(0) #961853

詳解 (共 3 筆)

#1234508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7條

Ⅰ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34條及第40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A)、(B)、(C)
Ⅱ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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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056

D: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登記機關【應予駁回,不為登記 】

                                                ……【 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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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36
土地登記規則
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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