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登記申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
(B)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C)登記完畢後申請人之一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撤回
(D)原則上,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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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1), C(1061), D(58), E(0) #961862
統計: A(36), B(31), C(1061), D(58), E(0) #961862
詳解 (共 4 筆)
#1255446
C:登記完畢【後】【申請人之一】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撤回
土地登記規則
第59條
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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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48
D:原則上,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61條
Ⅰ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Ⅱ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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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43
A: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
土地登記規則
第58條
【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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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44
B: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土地登記規則
第60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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