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登記申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
(B)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C)登記完畢後申請人之一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撤回
(D)原則上,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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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1), C(1061), D(58), E(0) #961862

詳解 (共 4 筆)

#1255446

C:登記完畢【後】【申請人之一】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撤回

土地登記規則

第59條

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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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48

D:原則上,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61條

Ⅰ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Ⅱ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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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43

A: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

土地登記規則

第58條

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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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44

B: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土地登記規則

第60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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