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非屬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A)抵押權
(B)動產質權
(C)地上權
(D)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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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940), C(9), D(23), E(0) #961869
統計: A(36), B(940), C(9), D(23), E(0) #961869
詳解 (共 1 筆)
#1234205
土地登記規則
第4條
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D
二、【地上權】。→C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A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Ⅱ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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