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有關更正登記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辦員發現原登記原因有瑕疵逕行更正
(B)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
(C)須不妨害登記之同一性
(D)須於登記完畢後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1), B(11), C(42), D(62), E(0) #961878
統計: A(941), B(11), C(42), D(62), E(0) #961878
詳解 (共 1 筆)
#1262032
土地法
第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更正登記
土地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機關予以改正,所為之登記。更正登記之原因僅於登記錯誤與登記遺漏二項,【不包括登記虛偽】。【此乃因更正登記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申言之,更正登記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若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議,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再檢附法院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塗銷登記,而不得採取更正登記,以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以上節錄:許文昌 土地法規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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