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122 條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所 規定之仲裁協議。
12.證券經紀商與證券交易所因使用市場契約之爭議,得為下列何種方式之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