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警察機關受理人民遊行之申請時,不可因主辦團體之思想、政治主張、宗教信仰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裁量標準的原則稱為:
(A)中立性原則
(B)自由性原則
(C)公開性原則
(D)民主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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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8), B(180), C(24), D(319), E(0) #132778
統計: A(2808), B(180), C(24), D(319), E(0) #132778
詳解 (共 1 筆)
#1231875
示威遊行的規制原則 集體表現自由之2 | 台灣憲法學會
1、義務協助交通指揮的原則:如果許可制可加派警察管制交通秩序,使遊行示威順利進行,則應屬不違憲。
2、中立性原則:受理遊行申請時,不可因訴求的內容或是主辦團體的政治主張、思想、宗教信仰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裁量標準,如不給予許可,必須提出合理的理由向申請團體說明,並向議會報告。
3、協調精神原則:受理申請的單位,若對遊行路線有意見,應與申請者充分討論、協議,共同決定最適當的路線與方式,如此才能達成維持社會秩序的任務。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遊行之申請時,若「許可制」的內容,符合以下三點原則,且不構成「事前抑制」的狀況,應屬未違反憲法,其原則如下:
1、義務協助交通指揮的原則:如果許可制可加派警察管制交通秩序,使遊行示威順利進行,則應屬不違憲。
2、中立性原則:受理遊行申請時,不可因訴求的內容或是主辦團體的政治主張、思想、宗教信仰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裁量標準,如不給予許可,必須提出合理的理由向申請團體說明,並向議會報告。
3、協調精神原則:受理申請的單位,若對遊行路線有意見,應與申請者充分討論、協議,共同決定最適當的路線與方式,如此才能達成維持社會秩序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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