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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17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17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17.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由立法委員提議修憲,提議代表人數須有多少?
(A)立法委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
(B)現行代表人數五分之一
(C)立法委員四分之一
(D)法定出席開會人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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