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我國憲法上有關領土之變更是採取:
(A)憲法限制主義
(B)條約限制主義
(C)法律限制主義
(D)命令限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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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7), B(28), C(379), D(3), E(0) #132790
統計: A(3397), B(28), C(379), D(3), E(0) #132790
詳解 (共 2 筆)
#1184983
出處:
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作者:楊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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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637
憲增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增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領土變更案-1/4、3/4、3/4+公告半年+3個月內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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