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服公職權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A)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B)以學歷資格作為國防法務官報考資格之標準
(C)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D)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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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28), C(104), D(1125), E(0) #3407171
統計: A(54), B(128), C(104), D(1125), E(0) #3407171
詳解 (共 4 筆)
#6450183
J715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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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623
這題考的是關於我國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服公職權,涉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中對「差別對待」的合憲性審查。
我們逐一分析選項:
(A)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 大致合憲(非違憲)
• 大法官認為,年齡作為報考條件,若有合理目的與正當手段,可以構成合憲的差別待遇。
• 例如,年紀太小可能無法勝任某些工作,限制參加國考是可被接受的。
➡️ 非違憲
(B)以學歷資格作為國防法務官報考資格之標準
✅ 合憲
• 這涉及到專業職位的能力門檻,國防法務官屬於高度專業法律職,因此要求學歷(如法律學系畢業)屬於合憲的條件設計。
➡️ 非違憲
(C)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 合憲
• 大法官認為,警察工作可能涉及識別顏色(如號誌、制服等),故以是否色盲作為條件,有合理性。
• 依據釋字第626號,大法官認為此類生理條件可視職務需求調整。
➡️ 非違憲
(D)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 違憲 ✅
• 根據司法院釋字 第653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僅因受過刑之宣告就一律剝奪服公職(或報考軍職)資格,未區分罪名輕重與是否已復權,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權」,因此 違憲。
➡️ ✅ 這是正確答案:違憲的差別對待標準
✅ 正確答案是:
(D)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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