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所規定的離婚方式?
(A)經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
(B)分居滿五年而解消婚姻之離婚
(C)夫妻合意依法為戶籍登記之離婚
(D)夫妻有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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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96), C(21), D(5), E(0) #1877145
統計: A(27), B(496), C(21), D(5), E(0) #1877145
詳解 (共 3 筆)
#3014459
在台灣離婚方式有三種,(一)協議離婚、(二)裁判離婚、(三)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一)雙方協議離婚:
夫妻得要在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下,以書面為之,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而且夫妻雙方親自去辦戶政機關登記;至於如果是未成年人要離婚,還必需另外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
(二)法院裁判離婚:
夫妻不能達成協議離婚時,且符合法定原因其中一種,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如果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另外,因為民法對離婚採有責主義,所以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即應由某一方負責)時,則該當事人不能訴請離婚,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講:不能自己外遇,還自己提起離婚。
(三)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的話,婚姻關係也會消滅。
資料來源:郭淳頤律師 http://guoattorney.blogspot.com/2016/06/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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