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1978)以及其修案之規定將責任層級(level)分為:
(A)航海、輪管、船舶電信三級
(B)船長、航行員及中船員三級
(C)艙面部、輪機部、事務部、旅客部四項
(D)管理級、操作級、助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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