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土地法對有關土地登記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
(B)更正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C)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D)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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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6), C(61), D(615), E(0) #310716
統計: A(11), B(26), C(61), D(615), E(0) #310716
詳解 (共 2 筆)
#431224
D是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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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839
土地法
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
分之二。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第 78 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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