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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學年度中區縣市國中公民科#10240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學年度中區縣市國中公民科#10240

年份:101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12. 家祥向瑞明借錢不還,此時必須瑞明主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才能審理,如果瑞明未提起訴訟,即使法官知道有此一 事實,仍不能主動審理,這就是所謂「不告不理原則」。請問﹕法院為什麼對於犯罪採取不告不理原則?
(A)因為法院案件量很大,為了避免增加法官的負擔,所以採取不告不理原則
(B)因為刑法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法院不可以 任意介入刑事案件
(C)因為希望法院能居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第三人地位,進行客觀的裁判
(D)因為法院沒有消息來源可以知 道犯罪事件的發生,所以採取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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