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 105 年 8 月 4 日函頒「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規範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
(B)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主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其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鳴槍制止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人意圖奪取其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得逕行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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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370), C(479), D(140), E(0) #1802468
統計: A(150), B(2370), C(479), D(140), E(0) #180246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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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內政部警政署105年8月4日警署刑司字第 1050005258 號函
一、內政部警政署為迅速排除對社會治安及人民之急迫危害,並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使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槍械,特訂定本規範。
二、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B)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主 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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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653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內政部警政署 105 年 8 月 4 日函頒「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A)該規範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
正確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B)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主
不正確
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2 點
二、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其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鳴槍制止
正確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5 點
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一)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二)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三)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四)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五)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
(六)警察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七)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人意圖奪取其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得逕行射擊
正確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6 點
六、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一)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三)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四)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五)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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