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係聲請拘提、管收原因之一
(B)由行政執行官聲請法院裁定
(C)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應於 5 日內裁定
(D)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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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492), C(253), D(1742), E(0) #1802471

詳解 (共 10 筆)

#2835713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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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194

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為限居或拘提要件

行政執行聲請拘提管收

法院對於拘提之申請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 情況急迫 及時裁定

法院對於管收之申請 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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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891

A

拘提之要件 (人不來才要拘) (17條3項)

>>顯有逃匿之虞 or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管收之要件 (17條6項)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已發現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B 均由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

C 管收是24小時內裁定

   拘提才是5日內,情況急迫時應即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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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115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係聲請拘提管收原因之一
(B)由行政執行聲請法院裁定。
(C)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應於 5 日內裁定。24小時內;【拘提5日內,情況急迫,應即時裁定】
(D)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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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60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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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073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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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855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係聲請拘提、管收原因之一

 

 

顯有逃匿之虞




(B)由行政執行官聲請法院裁定

 

行政執行分署

 

 

(C)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

 

拘提時起24小時內,裁定管收


管收是,拘提時起24小時內,裁定管收

 

拘提才是5日內,聲請法院裁定,情況急迫時,法院應即時裁定

 

 

V(D)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III.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1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B)

一、顯有逃匿之虞。      (A)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V.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   (拘提)   應於5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C)

 

V.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B)  (C)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A)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VII.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VIII.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IX.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X.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D);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XI.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XII.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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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574

哦行政執行處 不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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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576

拘提、管收都是10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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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000
檢視現行法條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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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9827
未解鎖
整理好的邏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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