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期貨交易達到異常標準,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之虞時,得對該 期貨進行何種措施? 甲.調整保證金額度;乙.限制期貨交易數量;丙.暫停該期貨交易;丁.限制全部 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A)僅甲、乙、丁
(B)僅甲、乙、丙
(C)僅甲、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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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0), C(39), D(773), E(0) #294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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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780
期貨交易法 第 16 條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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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600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期貨交易達到異常標準,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之虞時,得進行:
1,公布交易資訊
2.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3.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4.暫停該期貨交易
5.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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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333
期貨交易法第48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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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4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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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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