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文書合法送達的對象,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僅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 收人,以為合法送達。
(B)共有商標之申請人得選定其中 1 人為代表人。已選定代表人者, 以送達於該代表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C)同一申請人委任數個代理人,向代理人其中一人送達時,即發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
(D)當事人若有委任數個代理人,各代理人地址不相同者,應對所有 代理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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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 C(5), D(4), E(0) #302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