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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商標審查: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49518

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 年份:96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原告主張系爭之圖樣(以下稱該商標),業經原告向商標專責機關註冊公告,取得 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專用期間自民國(以下同)89 年 7 月 1 日起至 99 年 6 月 30 日止。且原告已將該商標使用於其所生產之電腦遊戲軟體內。詎被告竟 自 90 年 5 月間起意圖販賣,而於被告所經營之商店之內,陳列貼有該商標之電動玩 具光碟片,但其所貼之商標係第三人未經原告同意下加以重製,故侵害原告對系爭商 標之專用權等情,爰依商標法第 61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主張下列理由 ,認為其並不構成商標侵權:⑴被告雖在其店內櫥櫃內放置他人寄賣之該系爭之電動 玩具光碟片,但被告並不知系爭電動玩具光碟片所貼之商標,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 下所重製而得,故被告並無故意、過失可言;⑵被告所陳列之產品,係寄賣人就合 法購自於原告之產品,再經分裝而成,故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⑶原告之該商標 係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之產品,故其商標權之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電動玩具光 碟片;⑷原告之商標並未標示於產品包裝上,必須於電動玩具光碟播放後,始於 銀幕上顯現其商標,故原告未使用該商標,其商標註冊應加以廢止;⑸被告之行 為應依商標法第 82 條加以規範,其效果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故原告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云云。請就被告主張之各項 理由(假定雙方主張之事實均為真正),分別判定被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