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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商標審查: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49518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商標審查: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49518
科目:
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原告主張系爭之圖樣(以下稱該商標),業經原告向商標專責機關註冊公告,取得 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專用期間自民國(以下同)89 年 7 月 1 日起至 99 年 6 月 30 日止。且原告已將該商標使用於其所生產之電腦遊戲軟體內。詎被告竟 自 90 年 5 月間起意圖販賣,而於被告所經營之商店之內,陳列貼有該商標之電動玩 具光碟片,但其所貼之商標係第三人未經原告同意下加以重製,故侵害原告對系爭商 標之專用權等情,爰依商標法第 61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主張下列理由 ,認為其並不構成商標侵權:⑴被告雖在其店內櫥櫃內放置他人寄賣之該系爭之電動 玩具光碟片,但被告並不知系爭電動玩具光碟片所貼之商標,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 下所重製而得,故被告並無故意、過失可言;⑵被告所陳列之產品,係寄賣人就合 法購自於原告之產品,再經分裝而成,故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⑶原告之該商標 係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之產品,故其商標權之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電動玩具光 碟片;⑷原告之商標並未標示於產品包裝上,必須於電動玩具光碟播放後,始於 銀幕上顯現其商標,故原告未使用該商標,其商標註冊應加以廢止;⑸被告之行 為應依商標法第 82 條加以規範,其效果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故原告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云云。請就被告主張之各項 理由(假定雙方主張之事實均為真正),分別判定被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假設下列報導為真:「『A』地區因環境優美,吸引大量之陶瓷藝術家到該地區定居, 因該等陶瓷藝術家將相關技術引進,而導致『A』地區所生產之陶瓷藝術品遠近馳名」。 試問,今甲擬以『A』地區之地名申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陶瓷製品,是否准予 註冊?另『A』地區地名可否以地理標示加以保護?理由為何?(25 分)
三、請就以下之事例,指出其中違反商標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部分,並詳述其理由,否則不 予計分。事例如下:「甲之商標『A』於 94 年公告註冊,之後經乙發現,該『A』商 標可能侵害乙於 88 年創作完成之著作權,因此,乙遂請求其任職於商標專責機關 之親戚丙加以處理解決,丙乃單獨一人就該『A』商標依職權進行商標評定程序, 經丙審決後,認定商標『A』確有侵害乙著作權之事實,故令甲應依商標法第 28 條 第 1 項規定,刪除其商標內容有侵害乙著作權之圖樣或文字等部分,始可為評定不 成立之評決,否則將撤銷商標『A』之註冊」。(25 分)
⑴「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其二者所稱 之「善意」,其意義各為何?二者有何不同?
⑵第 2 項但書所稱之「…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其所謂之「正當事由」, 其意義為何?並試舉實例以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