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原告主張系爭之圖樣(以下稱該商標),業經原告向商標專責機關註冊公告,取得
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專用期間自民國(以下同)89 年 7 月 1 日起至
99 年 6 月 30 日止。且原告已將該商標使用於其所生產之電腦遊戲軟體內。詎被告竟
自 90 年 5 月間起意圖販賣,而於被告所經營之商店之內,陳列貼有該商標之電動玩
具光碟片,但其所貼之商標係第三人未經原告同意下加以重製,故侵害原告對系爭商
標之專用權等情,爰依商標法第 61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主張下列理由
,認為其並不構成商標侵權:⑴被告雖在其店內櫥櫃內放置他人寄賣之該系爭之電動
玩具光碟片,但被告並不知系爭電動玩具光碟片所貼之商標,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
下所重製而得,故被告並無故意、過失可言;⑵被告所陳列之產品,係寄賣人就合
法購自於原告之產品,再經分裝而成,故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⑶原告之該商標
係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之產品,故其商標權之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電動玩具光
碟片;⑷原告之商標並未標示於產品包裝上,必須於電動玩具光碟播放後,始於
銀幕上顯現其商標,故原告未使用該商標,其商標註冊應加以廢止;⑸被告之行
為應依商標法第 82 條加以規範,其效果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故原告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云云。請就被告主張之各項
理由(假定雙方主張之事實均為真正),分別判定被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