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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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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商標審查: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4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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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商標審查: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49518
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商標審查: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49518
科目:
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年份:
9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凡以 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第 2 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 場上交易流通,…。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請附理由說明:(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第 2 項但書所稱之「…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其所謂之「正當事由」, 其意義為何?並試舉實例以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