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之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且不能分別受理之先
後者,如何處理?
(A)直接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B)直接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C)直接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D)直接由行政院指定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 B(90), C(35), D(1), E(0) #1425629
統計: A(147), B(90), C(35), D(1), E(0) #1425629
詳解 (共 1 筆)
#6215489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