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下列何者屬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A)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公務員圖利罪
(B)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C)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親屬間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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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3), B(175), C(413), D(80), E(0) #268892
統計: A(1153), B(175), C(413), D(80), E(0) #268892
詳解 (共 7 筆)
#2797354
因具有一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致刑有加重、減輕或免除之情形,稱為不純正身分犯,例如:公務員包庇賭博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親屬間竊盜罪
(A)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公務員圖利罪,非公務員根本不可能成立, 因身分關係而創設此法條來處罰圖利之公務員, 故為純正身分犯。
(B)平常人皆可犯賭博罪,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為不純正身分犯。
(C)平常人皆可犯殺人罪,但因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重其刑, 故為不純正身分犯。
(D)平常人皆可犯竊盜罪,但因具有親屬關係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親屬間竊盜罪,得免除其刑, 故為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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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129
回三樓
來個簡單的理解,
只要是因為具有特定身份而「加重或減輕其刑」者,都屬『不純正身份犯』
因為公務員包庇規定的是刑的加重,所以也類歸在不純正身份犯的序列中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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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933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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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956
請問4F 包庇賭博罪一般民眾罰則是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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