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 按加值額計稅之應稅營業人甲食品公司,於中秋節時將其所生產之月餅贈送 當地警察局,則此行為依營業稅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非 營業稅課稅範圍
(B)此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視為銷售,依5%計稅
(C)此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視為銷售。但可適用免稅
(D)此為營業稅 課稅範圍,應依規定視為銷售。但可適用零稅率。〈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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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30), C(29), D(5), E(0) #303702

詳解 (共 1 筆)

#234471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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