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屬包作業之甲營造廠,為加值計稅之應稅營業人,本年9月承包工程,工程
契約約載業主應於當年12月20日及次年4月20日各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
稅額另計。但業主因故延遲至次年1月5日始支付第一筆工程款2,000,000
元,則甲營造廠依規定,應如何處理?
(A)於申報次年1、2月份營業稅
時,始應列入2,000,000元銷售額
(B)申報當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時,即列
入2,000,000 元銷售額
(C) 申報當年11 、12 月份之營業稅時, 應列入4,000,000元銷售額
(D)申報次年3、4月份之營業稅時,應列入4,000,000元
銷售額。〈營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