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之決算案,該管審計機關應於何時完成其審核並報告於縣(市)議 會?  
(A)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B)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C)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  
(D)應於決算送達後五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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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7), C(178), D(8), E(0) #1425640

詳解 (共 2 筆)

#1516953

地方制度法§42

直轄市、縣 (市) 決算案,應於

1.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2.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3.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直轄市、縣 (市) 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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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123

因為滿容易搞混~以下我個人整理

1. 會計年度開始9個月前:行政院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預§30

2. 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行政院提出總預算送交立法院審議。(預§46

3.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立法院完成議決總預算案。(預§51

4. 會計年度開始15天前:由總統公布。(預§51

5. 會計年度:預算執行。

6. 會計年度結束4月內:行政院提出決算報告送交監察院審核。(憲§60

7. 決算報告送達3月內:審計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送交立法院審議

附註:我國憲法第59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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