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之決算案,該管審計機關應於何時完成其審核並報告於縣(市)議會?
(A)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B)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C)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
(D)應於決算送達後五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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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0), B(112), C(2551), D(65), E(1) #245814
統計: A(1300), B(112), C(2551), D(65), E(1) #245814
詳解 (共 5 筆)
#600860
我都直接背前四後三 (決算、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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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76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
直轄市、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
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
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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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552
補充中央
- 九個月前行政院公布施政計畫
-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預算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三個月)
- 立法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 行政院主計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完成決算
- 監察院三個月內須完成最終審計,至立法院報告並資請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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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249
所以基本上跟中央的決算審核報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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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403
人民的犧牲補償請求權應循 (C)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來實現。
犧牲補償請求權是指因為公共利益的必要,國家或政府對人民的財產或權利進行干預,而人民因此受到特殊損失時,可以要求補償。這類補償屬於公法上的義務,因此需要透過行政訴訟程序中的一般給付訴訟來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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