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何機關執行之?
(A)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行政法院
(D)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舊名: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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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54), C(26), D(3191), E(0) #245822

詳解 (共 3 筆)

#1302537
《行政執行法》第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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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784

(D)選項請更正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為配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調整,自101年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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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754
原本題目:11.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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