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如何為之?
(A)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不服
(C)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
(D)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10), B(175), C(32), D(23), E(0) #245824

詳解 (共 1 筆)

#216190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5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