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收繳、註銷證照,為何種強制執行方法?
(A)直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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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3), B(164), C(29), D(6), E(0) #245826

詳解 (共 1 筆)

#216191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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