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簽具切結書,約定由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之免稅照找回繳銷,如
未能做到,願遵照規定辦理補稅,此切結為:
(A)行政指導
(B)行政契約
(C)備忘性質
(D)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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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6421), C(247), D(206), E(0) #245816
統計: A(169), B(6421), C(247), D(206), E(0) #245816
詳解 (共 6 筆)
#79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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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030
此題為稅法上的行政契約(主要出現在一些判字訴字上= =)
另外....最佳解是因為2012年還沒有老師整理切結書的爭議,才被選為最佳解嗎?
切結書的法律性質目前仍有爭議...
一、準負擔性質-->原應由機關於契約中所作之附款,但卻由申請人主動另作切結書
另外....最佳解是因為2012年還沒有老師整理切結書的爭議,才被選為最佳解嗎?
切結書的法律性質目前仍有爭議...
一、準負擔性質-->原應由機關於契約中所作之附款,但卻由申請人主動另作切結書
ex:某甲為改建房屋請求核發建照,但甲發現改建後會影響現有道路,故自己另作切結書向機關保證道路的寬度(可能利用各種方式)
二、行政契約性質-->切結書僅是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行政契約
三、視情況可能為行政契約、附款或僅是事實行為
ex:切結書如具附款性質(如"一"),則應當附款之規定處理;若只是為了申請所需具備的文書,則就僅是事實行為
(主要是照書(林清)上的,另外詳細可看這http://ppt.cc/qg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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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078
行程136(和解契約)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釋字533(行政契約之認定標準)
(1)行政契約,契約之一造需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
與私人締約之契約標的,有下述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1 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2 約定之內容,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3 約定之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4 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若給付內容屬於「中性」?
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例如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或人民之提供給付目的,在於促使他造之行政機關承諾依法作成特定之職務上行為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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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書的性質要依個案判斷!
1. 準負擔附款(不是Kt 也不是VA)
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承諾(具結書/切結書/保證書等),再做受益處分。
ex: 申請人欲改建房屋,先提出具結書,HB核准之。
2. 事實行為
本就應為要件之一,不生任何效力。
ex: 地震災民簽署「如有溢領自願無條件返還」之具結書
3. 行政契約
聲請人欲與HB作成Kt,「自願」出具切結書。
ex: 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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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77
它不是行政處分附負擔嗎? 跟行政契約有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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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93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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