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甲不小心撞倒乙,本以為只是跌成輕傷,不料次日乙因內傷嚴重不治;則:
(A) 甲犯過失致死罪
(B)甲犯傷害致死罪
(C)甲犯過失傷害致死罪
(D)甲犯過失傷害過失致 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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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31), C(252), D(16), E(0) #144943

詳解 (共 10 筆)

#314529
傷害也有過失犯啊!刑法284 只是過失傷害只有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沒有致死的加重結果犯,所以就得回歸數罪併罰284的過失傷害與276 的過失致死,一行為觸犯二罪名重一重處,只罰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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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493
結果加重犯需是故意+過失他不小心撞到乙不...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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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42


不小心撞倒乙
傷害就傷害,致死就致死..沒有又傷害又致死..這種罪名吧.
應該也沒有傷害殺人罪吧..

沒有又傷害又致死..這種罪名吧------>其實是有的

第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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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5
傷害應屬故意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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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05
甲沒有犯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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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9

為何此題不能選擇(B)呢??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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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85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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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06
為何此題不能選擇(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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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1
不小心撞倒乙
傷害就傷害,致死就致死..沒有又傷害又致死..這種罪名吧.
應該也沒有傷害殺人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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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9
了解了…他沒有傷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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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96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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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小心撞倒乙,本以為只是跌成輕傷,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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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1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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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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