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8.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行刑權因於多少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A)40 年
(B)30年
(C)25年
(D)20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4), B(219), C(45), D(32), E(0) #268924
統計: A(614), B(219), C(45), D(32), E(0) #268924
詳解 (共 3 筆)
#1931471
追訴權時效
| 罪刑 | 時效 |
| 死刑、無期、10上 | 30年 |
| 3年以上未滿10年 | 20年 |
| 1年以上未滿3年 | 10年 |
| 1年未滿 | 5年 |
行刑權時效
| 罪刑 | 時效 |
| 死刑、無期、10上 | 40年 |
| 3年以上未滿10年 | 30年 |
| 1年以上未滿3年 | 15年 |
| 1年未滿 | 7年 |
21
0
#6234068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