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0.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所指之情形?
(A)結夥五人強盜
(B)攜帶開山刀強盜
(C)利用駕駛計程車的機會強盜
(D)夜間闖入他人屋內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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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86), C(1493), D(240), E(0) #268937

詳解 (共 9 筆)

#4024251

(C)的計程車依實務見解是小眾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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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608
利用駕駛計程車的機會-這是來騙的吧XD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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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90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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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971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0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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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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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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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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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698
強盜罪準用竊盜罪之加重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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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09
"駕駛".......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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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9204
C,沒有符合321條,第一項,第六款嗎,公眾運輸之車!!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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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746
車站:指火車、汽車、電車等陸上公眾交通工具供乘客上下之處所;
港埠:指船舶等海上公眾交通工具停泊乘客上下之碼頭而言;航空站,指航空機等空中公眾交通工具起降供乘客上下之機場而言。

車站、港埠、航空站,以車船、飛機停靠供旅客上落停留及必經之地為限,並非泛指整個車站、港埠、航空站地區而言,故如月台、剪票處、站內大廳、候車室、售票處等處所屬之,然車站碼頭所附設之餐廳、附屬之停車場或站台外鐵軌旁之其他處所,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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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263
222 , 312 真是微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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