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法律,效果為
1.期滿前另訂新法,新法公布舊法當然失效。2.期滿時未另定因法,該法自動失效。
例如:
民國 99 年 7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也就是至民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本項規定如未修正,則自動失效 。
43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18 號關於集會遊行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