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7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人應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B)原處分機關應先行重新審查
(C)訴願人得以電話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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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 C(208), D(30), E(0) #1425685

詳解 (共 1 筆)

#5520749

第57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很好奇,實務中打電話申訴不行嗎?
所以第57條所謂的表示是用甚麼方式?
既然需要補送訴願書,代表能夠接受以"言詞"提起訴願
那為什麼電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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