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人應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B)原處分機關應先行重新審查
(C)訴願人得以電話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20 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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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55), C(4273), D(461), E(0) #184549
統計: A(139), B(155), C(4273), D(461), E(0) #184549
詳解 (共 10 筆)
#636004
只能書面,不能口頭亦不可直接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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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936
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乃係為了給予行政機關自行更正的機會,亦可達到疏減訟源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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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684
樓上原本我也是這麼想的,但看來不行...表示後還是要補送訴願書
| 第 57 條 |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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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828
(C)
| 第 56 條 |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 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 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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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695
第 29 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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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705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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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699
第 57 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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