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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B)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C)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D)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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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0), C(134), D(11), E(0) #1407471
統計: A(32), B(30), C(134), D(11), E(0) #1407471
詳解 (共 3 筆)
#5619166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2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
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A)
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
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前項招標之等標期,機關應視案件之性質及廠商準備替代方案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如下:
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B)
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三、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與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
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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