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B)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C)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 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D)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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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5), C(88), D(4), E(0) #3395356

詳解 (共 2 筆)

#6319659
(A)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2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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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3 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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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6 條 第 2 項
替代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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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2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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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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