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下列有關刀械許可與管理之規定,何者有誤?
(A)人民得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申請持有刀械
(B)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行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C)除表演外,持有人不得將許可之刀械攜帶外出
(D)刀械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報繳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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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63), C(407), D(75), E(0) #314402
統計: A(131), B(163), C(407), D(75), E(0) #314402
詳解 (共 4 筆)
#5328472
第21 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第24 條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刀械外出者,應隨身攜帶許可證。刀械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許可證。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刀械外出者,應隨身攜帶許可證。刀械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許可證。
第30 條
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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